保护文物,功在当代,利在千秋!
文物承载灿烂文明,传承历史文化,维系民族精神,是老祖宗留给我们的宝贵遗产。保护文物,就是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使之得以传承和延续。这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社会各界人士共同参与,切实增强对历史文物的敬畏之心,依法履行对文物资源的守护之责,是我们共同的历史使命和责任担当。今天来跟小编一起学习文物保护法律的相关知识吧~
【文物保护·普法宣传】01
文物的定义
文物是人类在社会活动中遗留下来的具有历史、艺术和科学价值的历史遗存,分为可移动文物和不可移动文物两大类。02可移动文物
可移动文物包括:历史上各时代重要实物、艺术品、文献、手稿、图书资料、代表性实物等可移动珍贵文物和一般文物,其中珍贵文物分为一级文物、二级文物、三级文物。03不可移动文物
不可移动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近现代重要史迹、代表性建筑等。按其价值分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予以登记公布。04
依法保护文物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都有依法保护文物的义务,并享有劝止、检举和控告违反文物保护法律法规行为的权利。05所有权受法律保护
属于集体所有和私人所有的纪念建筑物、古建筑和祖传文物以及依法取得的其它文物,其所有权受法律保护。06国家鼓励或奖励有文物保护行为的单位或个人
(一)认真执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保护文物成绩显著的;(二)为保护文物与违法犯罪行为作坚决斗争的;(三)将个人收藏的重要文物捐献给国家或为文物保护事业作出捐赠的;(四)发现文物及时上报或者上交,使文物得到保护的;(五)在文物保护科学技术方面有重要发明创造或者其他重要贡献的;(六)在文物面临破坏危险时,抢救文物有功的;(七)长期从事文物工作,作出显著成绩的。
保护文物·人人有责
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不得建设污染文物保护单位及其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保护单位安全及其环境的活动。
任何单位或个人在境内发现文物被盗、损毁等违法行为应立即向当地派出所报案,同时向县级文物保护部门进行举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六十四条规定:
下列行为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的;
(二)故意或者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的;
(三)擅自将国有馆藏文物出售或者私自送给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的;
(四)将国家禁止出境的珍贵文物私自出售或者送给外国人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倒卖国家禁止经营的文物的;
(六)走私文物的;
(七)盗窃、哄抢、私分或者非法侵占国有文物的;
(八)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妨害文物管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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