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adminkey 2024-10-20 体育 124 次浏览 0个评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为有效防范和及时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加强困难企业帮扶,改善经济金融生态环境,确保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坚持分类处置,阻断企业“两链”风险蔓延
  (一)建立困难企业帮扶清单制度。各县(市、区)政府要进一步加强本地企业运行风险监测,重点排查涉及产能过剩、盲目多元扩张、负债率或民间借贷依存度高、企业主户籍和资金转移国(境)外的企业,全面摸清本地欠薪、欠税、欠息、欠费“四欠”企业风险状况,认真梳理需要帮扶的困难企业清单,制定“一对一”的帮扶方案,并按属地原则逐家确定一名当地政府部门负责人为具体帮扶责任人。
  (二)建立主办行会商帮扶机制。对列入帮扶清单的企业,由贷款最多的银行牵头,与企业签订帮扶协议,协调各债权银行统一行动,做到不抽贷、不压贷、不缓贷,在降低贷款利率、创新贷款利息支付方式、延长贷款利息支付期限等方面适度让利企业。债权银行要督促企业真实反映生产经营、资金流向等情况,帮扶企业采取资产重组、存量盘活、收缩对外投资等方式化解风险。
  (三)阻断担保链风险蔓延。对担保关系复杂、易引发连锁反应的企业,各县(市、区)政府要及时介入,协调各债权银行摸清担保关系链条,着力处置风险企业。对担保链上的优质担保企业,不简单平移贷款或以涉担保圈为由提高担保企业授信标准、附加抵押担保条件或压减担保企业贷款规模,确保担保企业正常生产经营,切实阻断担保链风险扩散蔓延。
  (四)创新企业融资方式。银行机构要探索贷款抵质押方式和还贷方式创新,积极拓展股权质押、仓单质押、林权质押等多种形式的贷款业务,允许企业抵押物余额部分进行“二次抵押”,继续推广实施“年审制”、“无还款续借”等还款方式。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展法院网络司法拍卖房产按揭贷款业务,鼓励银行尽量减少对贷款申请人的额外担保要求。引导企业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大力发展金融租赁、中小企业集合票据、短期融资券、企业债券、中期票据、信托等融资工具,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题。
  二、强化政策支持,加大困难企业帮扶力度
  (五)加强土地政策扶持。列入帮扶清单的企业凡符合城市规划、产业发展规划和安全生产等方面要求,确需进行土地分割转让的,经国土、规划部门审批同意,允许其分割转让;在企业土地产权明晰的前提下,原则上允许由当地做地主体实施做地,在风险可控前提下可提前支付部分做地成本,此项政策,由市规划、国土、财政部门制订具体实施意见。
  (六)加强财政政策扶持。完善金融债权司法处置扶持机制,对司法拍卖困难企业资产三次流拍的,可采取“以物抵贷”方式抵偿给债权银行,按过户资产金额一定比例给予财政支持。
  (七)鼓励企业实施兼并重组。鼓励省内外企业兼并重组金华市范围内经营困难、濒临破产并有可能引发相关企业经营风险的困难型企业,兼并后企业注册地和税收仍在金华,且企业土地、房产和其他不动产仍用于生产经营的,可以给予相应奖励。金华市区以被兼并重组企业的上年度利润为基数(基数三年不变,如亏损的,基数为零),按超过基数利润的8%给予奖励(奖励资金最高不超过兼并重组实际承担的债务金额),期限3年。
  (八)推行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充分运用保险的融资增信功能,按多方参与、风险共担的原则,建立小额贷款保证保险制度,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小额贷款本金损失风险原则上由贷款银行(含小额贷款公司)与保险机构按3:7的比例分担,对保险机构在该保险项目赔款总额超出当年保费150%的部分,由地方财政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金华市区财政风险补偿金每年控制在1000万元以内。
  (九)推动设立担保基金和风险资金池。各县(市、区)政府要提高政府应急转贷资金规模,加强资金管理,提高应急周转使用效率。加快政府担保体系建设,鼓励设立一定规模的担保基金,为困难企业提供贷款担保。鼓励县(市、区)设立小微企业贷款风险资金池,对银行机构2015-2016年向依法纳税的小微企业发放贷款形成的坏账损失,给予一定比例的风险补偿。
  三、加快不良贷款处置,优化金融信贷质量
  (十)加大不良贷款管控和清收核销力度。各银行机构要加强贷款全流程管理和内部控制,坚持差别化授信政策,避免 “一刀切”式的抽贷、停贷、压贷造成企业资金链断裂。高度重视关注类贷款,防止关注类贷款形成新的不良贷款。灵活采取自主处置与市场转让等方式,积极盘活存量资产。要及时确认呆账损失,积极争取上级行支持,加大不良贷款核销力度。
  (十一)加大金融债权案件的处置力度。支持法院系统进一步简化立案、保全、审理等程序,推行企业破产案件简易审理机制。加大金融债权案件执行力度,依法制裁各类规避执行、对抗执行行为,提高金融债权受偿率。拓展司法处置途径,积极推行仲裁、公证等方式,强化对企业破产清算涉及的劳资、民间借贷纠纷等问题的协调化解,提高金融债权案件的处置效率。
  四、强化社会信用建设,构建良好金融生态环境
  (十二)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市、县(市、区)两级成立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行动协调小组,集中开展打击恶意逃废债专项整治行动。建立恶意逃废债企业黑名单制度,实行法院、政府、银行多方参与的联合惩戒机制,共同遏制恶意逃废债行为,保护合法金融债权。完善企业逃废债管控机制,监测、限制涉险企业的各种逃废债行为,加强出入境管理,严格管理涉险企业法定代表人、高管等出国(境)审批手续,限制高消费行为。重点查办一批具有典型意义的恶意逃废债案件,以震慑犯罪,维护经济金融秩序。
  (十三)加强社会信用基础建设。各县(市、区)政府要加快搭建企业综合信息共享平台,推进地方、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及互联互通。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公开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构建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金融生态环境。
  (十四)加强舆论宣传引导。积极引导新闻媒体对企业风险化解处置进行客观报道和正面宣传,严禁歪曲报道和恶意炒作,防止不实报道引发过度恐慌从而加大风险化解难度,努力打造有利于维护地方金融市场秩序、优化区域发展环境的良好舆论氛围。
  五、凝聚各方合力,促进经济金融平稳发展
  (十五)完善协调处置机制。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工作,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特别是重点区域要建立力量精干、协调有力的企业帮扶及风险处置专门工作组,形成政银企共同参与合力处置的工作协调机制。各县(市、区)政府要切实承担属地管理责任,尽最大努力防范化解辖区内企业“两链”风险,确保不发生区域性系统性的风险。银行机构要树立服务实体经济的大局意识,强化社会责任,敢于创新,主动让利,优化服务,与困难企业共渡难关。困难企业要主动承担主体责任,及时真实反映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不瞒不逃不转移,积极开展自救,服从监管协调,努力走出困境。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8月5日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防范化解企业资金链担保链风险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各县(市、区)分中心、管理部: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已经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二届四次会议修改并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自2011年8月10日起施行。
  二0一一年八月八日
  抄送:省建设厅公积金监管处
       

   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

  
  第一章 总则
  为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使职工更好的享受住房公积金的权利,防范住房公积金贷款风险,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个人住房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授权的各分中心、管理部。下同)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承办住房公积金融业务的银行,向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定向用于购买、建造、翻建本市自住住房的贷款。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人申请贷款时,必须提供担保。如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本息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有权依法处理其抵押物,或由保证人承担偿还本息的连带责任。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抵押权人、债权人: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住房公积金金融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抵押物所有权人;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为住房公积金缴存人。
  第五条  借款人需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贷款时已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一年以上;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良好,有稳定的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三、具有购建住房的合同或有关批准文件;
  四、所购房屋已结顶且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至领取所购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三个月内;
  五、所建造、翻建住房已完成基础工程至领取规划部门建房批文一年内;
  六、有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地产作抵押,或具有经委托人认可的保证人愿意为借款人作保证担保。
  七、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贷款额按所购建住房价款总额的规定比例计算,同时不超过最高贷款限额。贷款比例和最高贷款限额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家政策和实际情况另行确定。
  第七条  贷款期限最长为30年,且不超出法定退休年龄10年。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贷款期内如遇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九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
  借款人及配偶到委托人处填写借款申请表,进行面谈并提供以下材料:
  1、本人及配偶的身份证件(身份证、户口簿和其它有效居留证件),如配偶不在同一户口簿的还需提供婚姻证明;
  2、购房合同(契约)或土地、规划、建设等部门有关批准文件;
  3、预售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房屋预告登记证明》或契证;
  4、已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收据(有税务监制章);
  5、抵押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及房地产价值评估报告;
  6、配偶在本省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配偶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7、借款人在本市范围内其他地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借款人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缴存证明。
  8、有关政策规定或委托人需要的其他材料。
  二、审批
  由委托人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条件具材料齐全的申请,委托人应在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三、贷款手续
  1、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三方签订《个人住房贷款合同》;
  2、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房屋的《房屋他项权证》由抵押权人保管;
  3、以所购住房(期房)作为贷款抵押的,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签订《房地产抵押合同》,并办理预购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后,分别采取如下形式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1)承诺形式
  由委托人向借款人出具《住房公积金贷款承诺通知》,售建房单位会同购房人办理房产交易过户和产权登记手续,在领取《房屋所有权证》后,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并将《房屋他项权证》交抵押权人,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2)保证形式
  在借款人所购房的《房屋他项权证》未交抵押权人前,由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保证人与债权人签订《借款保证合同》,借款人到受托银行办理贷款发放手续。
  4、借款人在受托银行开立偿还贷款本息存款户;
  5、借款合同生效后,由受托人将贷款以借款人购房款的名义划转至售建房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帐户,或以借款合同约定的其它方式拨付。
  6、办理其它应办理的有关手续。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条   贷款本息偿还方式分别为到期武义县次还本付息和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1、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方式偿还。
  2、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采用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偿还。按月归还贷款本息方式分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和等额本金还款法两种,借款人可根据需要选择还款方式,但同一笔贷款合同只能选择一种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不得更改。
  ①等额本息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息。每月还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月利率×(1+月利率)还款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1+月利率)还款月数-1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本月支付贷款利息
  ②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每月等额偿不还贷款本金,贷款利随本金逐月递减。每月还贷款额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息金额=         (本金-已归还本金累计额)×月利率
  贷款期月数
  每月偿还贷款利息、本金数分别为:
  每月支付贷款利息=上月贷款余额×月利率
  贷款本金
  每月偿还贷款本金=        
  贷款期月数
  第十一条  每月15日为借款人偿还和支付贷款本息的应付日。借款人自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应在每月应付日前将本月应偿还贷款本息按时存入偿还贷款的存款户,以保证受托人划收当月贷款本息。
  第十二条  贷款发放之日至当月15日为贷款到位期(如贷款在15日以后发放的,到位期天数为负数)。借款人在贷款到位后次月偿还贷款本息时,将贷款到位期利息一并结算(多退少补)。计算公式如下:
  贷款到位期利息=贷款金额×到位期天数×月利率/30
  第十三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期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对逾期本息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四条  借款人可以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借款人提前偿还全部贷款应事先向委托人提出申请。受托人按贷款合同约定期限的利率和实际的贷款时间计收利息。
  第六章  贷款抵押和保证
  第十五条  贷款以借款人或第三人所拥有的房地产作抵押的,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房地产,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  贷款所购住房必须全宫内用于贷款抵押。
  第十七条  为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必须具有贷为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的能力,并提供不可撤销的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有关方应签订书面保证合同。保证人发生变更的,必须按照规定办理变更担保手续,未经委托人订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消。
  第十八条  为购买商品房的借款人提供保证担保的保证人,经委托人审查确认后,双方签订贷款业务协议书,在协议约定的时间内保证人应及时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到登记机关办理该抵押物的正式抵押登记手续,《房屋他项权证》交给抵押权人时,解除保证人的保证责任。
  第十九条  抵押人对设定的抵押物,在抵押期内几须妥善保管,负责维修、保养、保证完好无损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对设定的抵押物,未经抵押权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拆除、转让、出租、变卖、馈赠、交换或再抵押。
  第二十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时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的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返还收押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人凭《房屋他项权证》及相关将被到登记机关办理抵押注销登记手续。
  第七章  借款合同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一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武义县方需要变更合同内容及附件时,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各方。在各方未达成协议之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
  第二十三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借款合同终止。
  第二十四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各方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八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对抵押物进行处分。
  一、借款人违反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本办法有关规定,已经或者可能造成贷款损失,严重影响贷款安全,委托人及受托人决定提前收回贷款时,借款人不能偿还的;
  二、借款人连续三次未按贷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到期逾期三个月仍款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
  三、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的。
  第二十六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款项,应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支付处分抵押物的费用;
  二、扣除与抵押物有关的税费;
  三、偿还借款人所欠的贷款本息;
  四、若有剩余部分返还抵押人,若仍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委托人、受托人有权依法另行向借款人追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0日起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施行,原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的《金华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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