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国富豪第六名:李智正,祖籍广东省汕头澄海,26亿美元。李智正生于1926年生于广东省澄海县(现汕头市澄海区),是泰国第六大商业银行——大城银行主席。2015福布斯华人富豪榜第75名,全球富豪榜第452名。
五、威猜·斯里瓦塔那布拉帕
泰国富豪:威猜·斯里瓦塔那布拉帕,28亿美元。坊间传闻他有华人血统,王权免税店的董事长,垄断了曼谷廊曼机场和素万那普机场的零售业务,旗下还有酒店、餐厅、剧院和足球俱乐部。
四、普拉瑟特·普拉萨通-奥索斯
泰国富豪:普拉瑟特·普拉萨通-奥索斯,28亿美元。泰国医疗保健巨头,拥有全泰国最大的私人医院,在泰国有40家,柬埔寨2家,但他的主要财富还是自于曼谷航空所带来的利润收益。
三、侯业顺
泰国富豪探花:侯业顺,祖籍广东汕头,37亿美元。执掌泰国本土最大的保险王国“帅印”逾70年,泰国酒精饮料业“五虎将”之一。他乐善好施,热心公益事业,辖下旗舰性企业泰人寿保险公司荣获泰皇钦赐金翅鸟皇徽。
二、谢国民
泰国富豪榜眼:谢国民,祖籍广东汕头澄海,68亿美元。谢国民,泰籍华人。祖籍广东澄海,1939年生。现任泰国正大国际集团董事长,并为卜蜂国际集团主要股东。正大集团是一家集农、工、商综合经营的国际性大财团,在全球拥有超过50家公司及企业,并率先在中国大陆投资,在京、沪、粤、琼、湘、川等省市投资企业已达三十余家,近年,正大集团及卜蜂集团均在香港上市。其家族共拥有资产达119亿港元。
泰国首富:苏旭明,祖籍广东汕头澄海,107亿美元。他的商业王国除酿酒,嘉士伯,象牌啤酒外,还拥有其它为数甚多的公司,企业,经营业务涉及金融证券、银行、保险、酒店、房产、地产、饮水、饮料、制糖、纸张、玻璃等,其市场遍布国内外。左4为苏旭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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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国家理财规划师,金融分析师,专注于理财基础知识科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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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
周先生和吴女士系夫妻关系,两人共同购买了一套商品房,挂在他们10岁的儿子小周名下。经查,小周并无独立的经济收入。周先生和吴女士委托中介出卖这套房时,吴女士和儿子小周作为出卖人在合同上签了字,购房人A先生在房子买卖合同上签字后,按约支付了定金及房款。2个月后,该房所在小区被划入学区,房屋出售、出租的价格均大幅上涨。吴女士非常后悔,很想将房屋要回来,故其到法院申述确认房子买卖合同无效,理由是:出卖房屋的行为未经小周的父亲周先生同意;同时,出卖房子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小周的利益。对此,A先生自然不同意,认为就是因为房屋价格上涨,吴女士才会找出上述借口,双方遂引起争议。
父母出卖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是否有效?
解答
吴女士的诉求反映了本案中存在的两个关键问题:其一,出售挂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子,是否需要父母都同意,房屋买卖合同才有效;其二,出卖房屋不是为了未成年子女小周的利益,买卖合同是否就必然无效。
对于第一个问题,我们认为,吴女士是小周的法定监护人,有权代理小周进行民事活动;同时,没有法律法规对一方监护人独自代未成年人请求房屋权属变更作出禁止性规定。因此,出售房屋并不需要未成年人的父母一致同意。所以,本案依循公平、诚实信用的准则,购房人A先生的合法权益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对于第二个问题,我们认为是本案的核心问题,这与《民法典》第34条的规定有关。该条规定:“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因发生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监护人暂时无法履行监护职责,被监护人的生活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应当为被监护人安排必要的临时生活照料措施。”法律规定,监护人有权也应当对被监护人的财产权利进行保护。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监护人与购房人一旦产生争议,就可以“维护被监护人利益”为由,请求合同无效,而是应当具体分析。就本案而言,首先,从该房产的来源来看,小周没有独立的经济收入,其日常生活的费用均来自父母供养,据此可以认定诉争房屋的资金来源于监护人父母,该财产由其父母管理,其收益也由父母自由支配。其次,购房人A先生与吴女士事前并不认识,本次的交易是通过中介公司达成,而且交易所约定的价款是符合市场行情的,不存在双方恶意串通损害未成年人小周利益的情况。此外,从另一个角度看,A先生作为善意买受人,其很难知道作为监护人的吴女士出卖该房屋的真正目的,在完成交易之后,仅凭吴女士自述即认定交易损害被监护人的利益而无效,对A先生而言系属不公,也不利于交易的安全和稳定,而且有滥用未成年人利益保护之嫌。
综上,在案设的情景中,吴女士的卖房行为不受被监护人的父亲不知情的影响,其处置房屋也难言损害未成年人小周的利益,所以在本案中吴女士出卖挂在小周名下的房屋是有效的。当然,实践中也存在其他情况,例如小周的房屋是其以自己的经济收入购买,或者是完全受他人赠与,那么一般情况下,小周的父母就不能出卖房屋,除非能够证明出卖房屋所得的售房款有利于小周的利益。
各银保监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各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邮储银行,外资银行,银行业协会:
为进一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证便民、优化服务的部署要求,便利群众办理存款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等相关规定,现就简化查询已故亲属存款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已故存款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可表明亲属关系的文件(如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出生证明等)以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公证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已故存款人死亡证明、公证遗嘱及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可单独或共同向存款所在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办理存款查询业务。查询范围包括存款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身发行或管理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的余额。银行业金融机构经形式审查符合要求后,应书面告知申请人所查询余额。对代销且无法确定金额的第三方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告知申请人到相关机构查询。
本通知未尽事宜,按照《司法部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在办理继承公证过程中查询被继承人名下存款等事宜的通知》(司发通〔2013〕78号)执行。通知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由银保监会会同司法部解释。
附件: 存款查询情况告知书(参考样本)
XXX(查询申请人):
根据您(你们)于XXXX年XX月XX日提交的关于XXX(已故存款人)名下个人存款余额、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信息的查询申请以及相关资料,经查询,现将查询情况告知如下:
存款余额情况:
存款人姓名(户名):
存款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存款基本情况:
账号/卡号
定期存款到期日(活期可不填)
截至查询日余额
币种
备注
可确定金额的非存款类金融资产余额:
□理财产品:
□其他:
(可另纸出具)
XXX金融机构(印章)
XX年XX月XX日
注:
本告知书仅适用于已故存款人存款的查询程序,不得用于其他用途。
对于存款余额,应告知查询日可确定的金额;定期存款应当列明到期时间。存款如处于冻结等权利受限状态的,请在“备注”栏中注明。
对于理财、基金等非存款类金融资产,无法提供当日净值的,可告知上一交易日净值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无法提供净值的,可告知资产购入价款并向申请查询人予以说明。
非存款类金融资产难以确定金额的,应告知查询申请人到相应机构办理查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