嵊泗县博物馆(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嵊泗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章程

嵊泗县博物馆(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嵊泗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章程

adminkey 2024-10-30 体育 464 次浏览 0个评论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现代治理机制,规范单位运行与管理,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浙江省事业单位章程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单位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为嵊泗县博物馆,挂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嵊泗县文物保护管理所牌子。嵊泗县博物馆(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嵊泗县文物保护管理所)住所为浙江省舟山市嵊泗县菜园镇基湖村金沙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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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中心是经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由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举办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 本中心经费来源为财政全额补助,开办资金10万元,由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出资。 第五条 本中心宗旨:挖掘、保护和传承地方文化遗产。 第六条 本中心业务范围:历史文物、艺术品等的征集、收藏、保护、研究、陈列展览,革命文化和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保护、传承、科普宣传,地方文博研究,文博人才培养,文创产品开发,文物保护和博物馆业务指导,非遗保护工作计划实施和政策咨询,非遗普查、整理、研究和传承、传播、培训、征集建设非遗数据库和非遗(展示)馆。 第七条 本中心行业管理部门为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第八条 本中心登记管理机关为嵊泗县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中心的权利: (一)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二)在登记的业务范围内从事活动,实施内部管理; (三)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权利。 第十条 本中心的义务: (一)开展历史文物、艺术品、传统技艺作品、标本的征集、收藏、保护、研究工作; (二)举办历史文物、艺术品、传统技艺作品、标本等陈列展览活动; (三)开展地方文博研究,非遗数据库和非遗(展示)馆建设,县级对外交流合作; (四)承担革命文化和当代中国先进文化的保护、传承,开展科普宣传,承担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和科普教育基地工作; (五)开展文博人才培养、文创产品开发等社会服务,开展全县博物馆业务指导; (六)开展不可移动文物保护,对文物保护单位申报、档案编制审核等工作提供业务指导; (七)承担全县非遗保护计划的具体实施,提供非遗保护工作的政策咨询; (八)组织开展非遗普查、发掘、整理、研究和传承、传播、培训、征集等业务工作; (九)完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县文物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十一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权利: (一)提出本中心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按照有关程序任免本中心党组负责人、主任、副主任; (三)审核本中心章程草案; (四)监督本中心公益性表现和履职情况; (五)履行法律法规及其他规定明确的举办单位职责。 第十二条 举办单位和行业管理部门的义务: (一)支持本中心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本章程自主办中心,制止或者排除侵害或妨碍本中心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为本中心提供稳定增长的办中心资金和相关资源,提供必备的办中心保障条件和必要的政策支持; (三)维护本中心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中心发展;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职工的权利: (一)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 (二)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 (三)知悉本中心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 (四)对职务、职称、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 (五)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职工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中心各项制度规定; (二)践行本中心宗旨,维护本中心利益; (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 (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 本中心接受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第二支部的领导,党组织协助行政负责人完成任务,改进工作,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六条 党组织是党的基础组织,是党在社会基层组织中的战斗堡垒,是党的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担负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和组织群众、宣传群众、凝聚群众、服务群众的职责。 第十七条 党组织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紧密围绕本中心工作,全面推进党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把制度建设贯穿其中,深入推进反腐败斗争,不断提高党的建设质量,发扬党内民主,加强党内监督,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党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组织优势和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服务人才成长,促进事业发展,保证监督改革发展正确方向,参与重要决策。 第十八条 党组织建立健全党支部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支部切实有效发挥作用。 第十九条 党员大会是党组织的议事决策机构。图书馆重要事项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事项,必须经过党员大会讨论,并将相关进展情况以适当方式在党组织内通报,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建议,接受党组织的监督。 第二十条 党组织发现本单位决策及运行中偏离改革发展正确方向的,及时予以制止纠正。经制止纠正无效的,党组织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本中心党组织工作由专人负责。 第二十二条 党组织是本中心的政治核心,党组织必须切实加强对本中心的政治领导,支持主任依法开展工作,保证监督本中心各项任务的完成。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设主任1名。主任的主要职责是: (一)全面负责本中心业务工作; (二)管理本中心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中心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按照理事会决议主持开展工作;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五条 建立职工大会制度,职工大会是依法保障职工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基本形式,本中心鼓励和支持职工通过职工大会和其他正常途径对本中心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职工大会每年举行1-2次,由工会主席召集,超过三分之二职工参加方可举行会议,会议决议须经三分之二职工同意。职工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并审议中心章程及各项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并审议主任工作报告、总体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财务工作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等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并监督落实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福利待遇、薪酬分配等有关的重大事项,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四)讨论其他需要经职职工大会审议、通过或决定的事项。 第二十七条 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贯彻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本中心工作人员通过嵊泗县人力社会与资源保障局事业单位人员公开招聘录用,推行岗位管理制度,按需设岗、按岗聘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日常经费来源主要包括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上级补助收入、捐赠收入、利息收入和其他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的干部人事管理、资产财务、业务运行等方面由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统一管理。 第三十条 举办单位对本中心实施全面预算管理,建立健全预算管理制度,强化成本核算与控制。 第三十一条 本中心依照相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制度,结合单位宗旨,制定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等;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实行财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举办单位为本中心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出纳。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中心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本中心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本中心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中心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有关规定,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并接受举办单位和财政(税务)、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五条 本中心工作人员工资、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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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六条 本中心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中心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披露以下信息: (一) 本中心年度报告; (二) 本中心财务报告; (三)本中心章程。 第三十八条 本中心按照如下程序制定和修改章程: (一)成立章程制定(修订)工作小组,起草章程草案(修订案),广泛征求单位职工意见,形成章程的制定(修订)意见。 (二)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职工全体会议或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内部公示听取意见建议。 (三)章程草案(修订案)提交党组织会议审议。 (四)章程报送举办单位、行政管理部门审查。 (五)章程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六)核准通过后正式发布,向单位内部和社会公开。 第三十九条 本中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机构编制事项、依法核准的法人登记事项不一致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本中心不得自行决定终止解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需终止解散的: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经嵊泗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中共嵊泗县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一条 本中心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审计等有关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是本中心组织规程和办事规则的基本规范。本中心依据本章程制定完善相关规章制度,按照本章程实施管理。本中心规章制度有关规定,凡与本章程不一致的,以本章程为准。 本章程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由嵊泗县博物馆(嵊泗县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心、嵊泗县文物保护管理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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