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普:破产重整中的共益借款,公益债务投资是受到法律保护的。
在预重整期间进行共益债投资
目前,为了有效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避免企业陷入破产重整困境,多地法院已出台试点“预重整”程序,且对于预重整期间发生的共益借款参照适用共益债务的优先清偿顺位。例如,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的《审理企业重整案件的工作指引(试行)》明确,预重整阶段的借款可以按照共益债进行清偿。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在(2020)苏0585破申27号民事裁定书中认为,“预重整期间,管理人多次招募重整投资人,有两家意向投资人向临时管理人出具投资意向函,另有一家与康来特公司签订《共益债务投资框架协议》,重整方式均为借入共益债务续建开发式……上述开发方式具有可行性,能够推进后期项目建设,提高债权人的清偿率,处理现有债务问题。”在浙江省温州地区首例房地产领域共益债务——“华臣一品苑”续建竣工预重整案例中,苍南法院参照破产法精神,向管理人复函确认续建投资款及代建代销费用为“华臣一品苑”复工续建的必要条件,具有共益性质,可以在后续破产程序中优先受偿。
共益债投资主体是外部投资人,投资人的来源与投资目的是紧密相关的。单纯货币投资后获利退出的外部投资人,目的明确。通过对重整债务人资金投入以在一定期限内获得比一般风险投资更高收益的方式安全退出,自然是共益债投资的主流模式。【另外,在投资人较为看好债务人企业的重整价值和重整后的盈利能力,但暂无意向作为或单独作为重整投资人整体参与债务人重整方案,可以通过共益债投资在保障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提前设置优先参与重整的权利安排或主动选择债转股的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