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大江新闻客户端讯(通讯员陈 宾、温丽香)2022年4月至2023年3月,被告人景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将自己实名办理的两张银行卡提供给其上线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即银行走账),双方约定按照走账金额的8%向被告人景某支付报酬。后被告人景某介绍并利诱吴某、宋某、马某等人将各自实名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中国银行卡等五张银行卡提供给上线用于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即银行走账),待违法犯罪资金转入景某、吴某等四人的银行卡后,景某、吴某等四人又通过银行转账以及ATM机取现的方式将钱款全部转入上线指定的账户。另,宋某、马某在其上线转移违法犯罪资金的过程中还分别提供了人脸识别予以帮助转移违法犯罪所得。
经统计,被告人景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先后收到违法犯罪资金和转入资金共计12万余元;吴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结算资金近3万元;宋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转移违法犯罪资金共计10万余元;马某提供的银行卡账户结算资金共计7万余元。前述四人分别从中非法获利700元到上万元不等。2023年3月底,被告人景某主动前往公安局投案自首,退缴犯罪所得3500元。
审理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景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他人转入资金属于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然将自己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资金,并介绍、利诱他人提供银行卡给上线,帮助转移违法犯罪资金,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景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被告人景某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归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依法从轻、减轻处罚;能积极退缴非法所得,酌情从轻处罚。综合考虑本案的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遂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16200元依法予以追缴。
法官提醒
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活动中,犯罪分子为了逃避追查,往往会利用他人的银行卡进行收款、转账。提供银行卡的人处于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链条的最底端,为蝇头小利而参与犯罪,却导致被害人被骗钱款难以追回,自己也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一般而言,在犯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只是单纯提供银行卡,未参与转账行为,可只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如果不仅提供了银行卡,还通过人脸识别等方式验证转移资金,代为线下取款的,则应当认定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买卖、租借“两卡”均属于违法行为,切勿将自己办理的手机卡、个人银行卡、微信及支付宝等出租、出借、出售给犯罪分子。广大群众要提高防范意识,遵纪守法,拒做“两卡”犯罪“工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