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案引发的对治安管理权的思考
2018年7月3日,王某在孝昌县花园镇前站一路县汽车客运站门口附近因阻碍孝昌县公安局交警李某等人执行职务,被孝昌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随后,孝昌县公安局做出《孝昌警方行拘一名涉嫌阻碍执行公务违法行为人》的报道,将违法行为人王某名字经过隐名处理后并附两张照片公布于互联网上,所附第一张照片对当事人的面部经过技术处理,但第二张照片未予处理。现王某以孝昌县公安局侵犯其肖像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王某案体现的是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权与公民人格权两权利之间的对立关系。
公安机关的治安管理权力是公权力中最广泛、最基本、最活跃的,也是与人们日常生活最息息相关的。正是由于治安管理权力行使领域的广泛性、活跃性,加之其公权力的强大性等特点,使得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权力时,极容易对公民的人格权造成侵害。而对于类似于本案中对王某个人违法信息在互联网上予以公开,这在治安管理领域也较为常见。但对于违法人员信息是否可以公开,公开产生的后果,以及所应当采取的应对措施发表以下几点看法。一
对于违法人员信息是否可以予以公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之规定:“ 实施治安管理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上述条文均要求行政处罚必须实行公开原则,而公开原则的要求是:国家机关制定行政处罚的法律、法规、规章要公开;对认定行为违法和处罚的事实、理由及法律依据要告知当事人;应当告知当事人有陈述、申辩、听证、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行政处罚决定的公开和执法人员身份的公开。上述条文对公开原则作出了规定,但并未包含对违法信息予以公开。而公安机关作为国家的执法机关,应当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执法活动,然则,我国相关的法律、法规一方面没有赋予公安机关主动公开个人违法信息的权利,另一方面也没有规定其拥有上述职责。由此可见,公安机关实施的违法信息公开行为即没有相关法律的依据,又超越了自身职责范围,依据行政合法性原则的要求,法无明文规定即禁止。
2007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关于进一步严格依法办案确保办理死刑案件质量的意见》。其中明确规定:“执行死刑应当公布。禁止游街示众或者其他有辱被执行人人格的行为。禁止侮辱尸体。”对犯有重罪的死刑犯尚且不允许游街示众、随意曝光,何况本案中王某只是受到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王某作出了行政处罚,但是也仅此而已。换言之,任何人,即使是犯罪分子,除依法被限制或剥夺的权利外,其它权利应然的受到法律保护,公安机关没有法律授权而附加进行公开处理,其实质是一种法外施罚,有悖于处罚法定原则,这也是对被处罚人王某权利的侵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办理治安案件时,对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公安机关擅自公布王某个人信息的行为是违法的,其不仅违反了行政法对公民个人隐私应当予以保密的规定,还违背了民法上关于公民人格权保护的规定。综上,对于违法人员的个人信息不应当公开。
二
对于违法人员信息公开所产生的后果
在《政府信息公开与公民人格权保护》一书中载明:“人格尊严不受侵犯是宪法确认的公民基本权利,行政机关行使信息公开权,应以不侵犯公民隐私权、不诋毁人格尊严为前提,在隐私权和公共利益无关的情况下,法律要侧重于对隐私权的保护。”正如上述所言,公安机关擅自将王某的个人照片未经处理即予以公布上网的行为,不仅没有法律依据,甚至还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公共利益的诉求在没有法律依据的前提下,需让位与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这种没有法律依据的违法信息公开行为,实则侵犯了违法人员的人格权。
正如王某所言,公安机关将其照片公布于网上,造成身边亲朋好友对其评价下降。由此进行延伸,一旦将违法行为人的违法信息向社会公众公开,会使得社会公众对违法人员甚至其家属贴上坏人的标签,导致社会公众对违法行为人的非规范性评价无限扩大。在现有的社会生活结构下,普通公众中常有这样的一个传统,即“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当一个家庭出现违法人员甚至受刑人员时,在周围人的传播和讨论中,使得违法行为人及其家人难以在原有的生活圈中继续生活下去。随着违法信息的公开,往往也会使得人们将违法行为人的行为算在其亲属的头上,仿如“连坐制度”,普遍认为违法人员的家属也必然是“坏人”。其实质即将对违法人员的非规范性评价株连到其家属头上。
三
所需采取的应对措施
公安机关在行使治安管理权的过程中,应当切实做到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所有公民的一切合法权益。治安管理处罚法作为治安管理领域一部最重要的法律,在程序法方面,它严格规定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调查、决定和执行程序,通过完善的程序保障违法人员在实施违法行为后能够接受公平公正的行为处罚。而法条中对公安机关各种权利的规制和约束,更应该落实到具体的办案过程中。《现代警务的理与法》一书写到“尊重和保障人权,保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实质要求不仅要尊重和维护相对人的法定权利,还要尊重和维护虽然没有法律明文规定,但依据人权保障原则,应属相对人所享有的权利”。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原则,那么对于包括违法人员在内的公民的合法权益,其人格权及合法权益应当在治安管理中得以保护。故由公安机关延伸到其他的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均应当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严格依照相应的法律、法规办事,做到“法无规定不可为”。
供稿|行政庭
审核|汪新元王冠
排版|办公室孝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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