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被害人自愿与收买人生活是否被法院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十二)被害人自愿与收买人生活是否被法院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adminkey 2024-10-28 娱乐 563 次浏览 0个评论
​  近来,“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新闻,引起了法学界对“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之刑罚”的激烈争鸣。罗翔教授认为需要提高刑罚,车浩教授主张不需要提高刑罚;且围绕各自观点,两位教授都进行了深入论证。 ​ 然而,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之罪行,司法实践到底如何适用刑罚?司法“经验”是否支持对其提高法定刑?理论争鸣观点是否得到实践印证?带着这些疑问,本期以665份判决文书为研究对象,从收买被拐女案件的各年数量、地域分布、各案件中贩卖妇女的数额、收买人的犯罪目的、与收买行为并罚的他罪(收买人所犯的其他罪行,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被害人的外籍分布情况、被告人的学历统计情况、被拐女是否与收买人共同生育了子女的情况、被拐女在案发后是否愿意与收买之人后续一起生活的情况、被告人是否被适用缓刑、是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被害人成功自救的情况等维度,进行实证分析,期待对当前争鸣有所参考!  (一)样本来源 ​本文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其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在134057561个案例库中,按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裁判结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类型:刑事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经筛选,得案例数为666个,剔除1个无效案件,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数量最终为665个。  本课题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   如上图,统计结果显示:收买被拐女案一审案件数量共计654件,占据样本总量的98.35%;收买被拐女案二审案件数量共计10件,占据样本总量的1.5%;收买被拐女案再审案件数量共计1件,占据样本总量的0.15%。 可见,实践收买被拐女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不多;绝大多案件都是一审,并未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对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筛查后发现:收买人主动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这些被告人都存在收买又转卖被拐女或收买了被拐女之后存在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行为,并未单纯收买被拐女的案件;极少二审或再审案件中,收买人为原审被告,并未主动参诉,且犯罪行为单一。  ​ 考虑到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会存在重复而使研究结果失真,因而将总样本中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排除掉,得654个收买被拐女一审刑事案件,并以其为基础进行分析。 ​ 2009年-2021年间,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其数据统计情况具体如上图所示:2009年(6件);2010年(12件);2011年(10件);2012年(10件);2013年(13件);2014年(36件);2015年(29件);2016年(79件);2017年(129件);2018年(153件);2019年(95件);2020年(71件);2021年(11件)。 ​ 从统计来看,2018年之前,收买被拐女案件数基本逐年上升,2018年达峰值;2018年之后,该类案件数不断减少。往期许多实证课题中,因疫情影响,2019年往往是案件数最多的一年;而本期研究,2018年却成了案件数最多的一年。这似乎可以认为,疫情并非是促使此类案件数下降的主要原因。  ​ 如上图,各地此类犯罪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安徽省(146件);河南省(111件);云南省(68件);山东省(41件);河北省(37件);浙江省(29件);湖南省(24件);吉林省(22件);贵州省(21件);广东省、福建省(各19件);江西省(18件);内蒙古自治区(16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4件);山西省(12件);四川省(11件);陕西省(9件);辽宁省(8件);湖北省(7件);江苏省(6件);甘肃省(5件);上海市(4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江西省(各2件);北京市(1件)。 ​ 从该统计结果来看,安徽省、河南省这两地案件数最多。由于刑事公诉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其是通过国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这也就意味着,案件多发地很大概率上也是犯罪行为多发地。北京、江西、重庆、宁夏、上海等地,此类案件则较少发生。 ​ 值得注意的是,“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事件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本次实证得出,江苏省收买被拐女案只有6件,相较属收买被拐女犯罪行为较少发生的地方。  ​

(十二)被害人自愿与收买人生活是否被法院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在654个样本中,有16份判决书未写明交易数额,638份判决书中均写明了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具体交易数额;其统计如上图所示: ​(1)被告人以100元-999元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24件(图中是以左边100元数额以上,不满右边1000元数额进行统计的;且在本课题研究的案件中,不存在以小于100元的数额来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占样本总量3.76%; ​(2)被告人以1000元-4999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75件,占样本总量11.75%;(3)被告人以5000元-9999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53件,占样本总量8.31%;(4)被告人以10000元-49999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233件,占样本总量36.52%; ​(5)被告人以50000元-99999元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163件,占样本总量25.55%; ​(6)被告人以100000元以上的价格收买了被拐女的案件共计90件,占样本总量14.11%。 ​ 据非法交易数额的统计情况,交易数额超过了10000元的案件占76.18%;其中以1万元到5万元的价格区间成交的案件占研究样本36.52%,以5万元到10万元的价格区间成交的案件占研究样本25.55%。可见,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成本绝大多数是在10万元以内;超过10万元的逐步减少,低于100元的并不存在真实的交易行为。通过研究样本可发现,收买一个被拐卖的妇女,动则好几万,这种行为并未发生在经济较为发达的地方;相反,此类案件高发于偏远山区、农村这类经济落后之地。这是否印证了:在此类地区,或因娶媳妇存在彩礼高,经济成本大,或因男女比例失调,或因身体障碍等,导致部分人很难娶到媳,进而滋生“买媳妇”的想法。  ​   以654个样本为基础,分析被告人为何要收买被拐卖妇女?统计分析如上图所示: ​(1)以婚姻为目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528件(当然,也不排除现实中收买人既以“找老婆”为目的,又以“生小孩”为目的收买被拐女、与被拐女结婚的情形;这里仅依案件客观文字信息进行分析),占比为80.74%; ​(2)以寻找同居的生活伴侣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45件,占比为6.88%; ​(3)以转卖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23件,占比为3.52%; ​(4)以组织卖淫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22件,占比为3.36%; ​(5)单纯以生育后代为目的,不以成立婚姻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0.46%; ​(6)以代孕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0.15%; ​(7)未注明收买人目的的案件共计32件,占比为4.89%。 ​ 据统计结果,收买人以“结婚/生小孩”为目的收买被拐女的案件共计532件;打算收买被害人之后转卖他人(转卖行为触犯了拐卖妇女罪)的案件共计23件;计划收买被害人后,控制被害人卖淫牟利的案件共计22件。值得注意的是:一种新型的收买被拐卖妇女的后续行为,即收买被拐女并利用被害人代孕的情况(案号:(2020)湘1002刑初***号)。     刑法第241条规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非法剥夺、限制其人身自由或者有伤害、侮辱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并有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又出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定罪处罚。”“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对被买儿童没有虐待行为,不阻碍对其进行解救的,可以从轻处罚;按照被买妇女的意愿,不阻碍其返回原居住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实践中,有多少案件会根据本条数罪并罚呢?这与当前是否应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可谓息息相关!样本统计结果如上图所示: ​(1)仅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这一犯罪行为的案件共计583件,占比为89.14%; ​(2)既存在拐卖妇女行为,又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案件共计24件,占比为3.67%;(3)既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又存在强奸行为的案件共计22件,占比为3.36%;(4)既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又存在组织卖淫行为的案件共计12件,占比为1.84%;(5)既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又存在非法拘禁行为的案件共计8件,占比为1.22%;(6)存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强奸行为、非法拘禁行为的案件共计3件,占比为0.46%;(7)存在拐卖妇女行为、非法拘禁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行为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0.31%。 ​ 可见,被告人被以数罪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仅占比10.86%。从司法实践数据上看,收买被拐女后存在其他性质严重的犯罪行为被追究的概率较小。结合收买被拐卖妇女的目的和犯罪行为的数据,既然收买被拐卖妇女主要是为了结婚或者生子,为何只有10.86%的案件被处以数罪并罚?其他案件中,被拐女真的就从未受到强奸、非法拘禁等伤害?是缺乏证据支撑,导致其他行为被追究因而难并罚吗?若真如此,被收买后妇女遭受的巨大伤害,可谓被收买被拐卖妇女罪这一轻罪掩盖,客观上呈现打击不力。     上图对样本中的被拐女是否属于外籍人员进行了统计,结果显示:有393个收买被拐女的案件中,被害人系外籍女子,占比达60.09%。     将393个收买被拐卖的外籍妇女案件进行筛选,对其具体的国籍分布情况进行研究;其结果如上图: ​(1)系越南人的案件共计256件,占比65.14%; ​(2)系缅甸人的案件共计71件,占比18.07%; ​(3)系朝鲜人的案件共计40件,占比10.18%; ​(4)系柬埔寨人的案件共计24件,占比6.11%; ​(5)系老挝人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0.25%; ​(6)未注明被拐女国籍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0.25%。 ​ 对收买越南妇女的256个案件进行筛选,其地域分布统计如下图所示:  收买越南妇女的案件数量由多至少依次为:安徽省(63件);云南身(60件);河南省(35件);湖南省、浙江省(各17件);福建省、山东省、江西省(各9件);河北省(7件);广西壮族自治区、广东省(各6件);贵州省(5件);吉林省(4件);内蒙古自治区(3件);四川省、重庆市(各2件);江西省、陕西省(各1件)。 ​ 据此,收买越南妇女的犯罪行为多发于安徽省和云南省。回顾研究点(三)中不限制国籍收买被拐女案件高发地区——安徽省和河南省,发现:云南省收买越南妇女的案件数量,不再与安徽省的案件数量呈现出差异较大的局面;两者数量几乎持平。这似乎说明,不同地区打击贩卖妇女的违法犯罪行为时,可将被害人国籍作为一个调查线索,或者说针对不同国籍的被贩卖妇女(尤其是外籍妇女和本国妇女),可以分区域调查、惩治。     654份判决书中有被告人学历信息的案件共计490件;其具体文化程度的分布情况如上图:(1)系小学学历的案件共计196件,占比40%; ​(2)系初中学历的案件共计149件,占比30.41%; ​(3)系文盲的案件共计99件,占比20.2%; ​(4)系高中学历的案件共计28件,占比5.71%; ​(5)系中专/大专学历的案件共计18件,占比3.68%。 ​ 据此,未接受过九年义务教育的被告人占了60.2%;接受了九年义务教育的被告人占了30.41%;两者合计占比90.61%。可见,收买被拐卖妇女的被告人显然属于低学历的社会底层人员。这说明某种程度上,提高国民受教育程度,是治理收买被拐卖妇女案的重要方面。 ​ (十)被拐卖的妇女已同收买人共同生育子女的情况统计 在654个样本中,被害妇女已与收买人共同生育子女的案件共计94件,占比14.37%。在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犯罪的同时,也需关注此类子女的成长情况。       据654个一审案件样本,分析所得如上图所示:被拐女愿意继续与收买人共同生活的案件共计62件,占比为9.48%;不愿意继续与收买人共同生活的案件共计592件,占比为90.52%。 对愿意继续与收买人共同生活的62个案件,以被拐女是否系外籍女子以及被拐女的具体国籍进行统计,其结果如下。   在这62份数据中,被拐女属于外籍女子的案件共计55件,占比88.71%。这其中,被拐女为越南人的案件共计44件,占比为80%;被拐女为缅甸人的案件共计7件,占比为12.73%;被拐女为柬埔寨人的案件共计2件,占比为3.63%;被拐女为朝鲜人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1.82%;未注明被拐女具体国籍的案件共计1件,占比为1.82%。   在上述62个一审案件中,将被拐女在案发后仍然愿意与收买人共同生活一事实情况,作为分析维度,结果如上图所示: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到这一情节并对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罚的案件共计19件,占比30.65%;未予考虑的共计43件,占比69.35%。 ​ 被拐妇女在案发后仍愿意与收买人共同生活,这可能存在着被拐女与收买人相处融洽,收买人并未苛待被拐妇女,被拐妇女身为一个“理性人”,选择了共同生活。此情形下,即使收买人抱有不正当的目的,而实际上并未对被拐卖妇女造成“大”伤害,其社会危险性相对较低,应被法院酌定从轻处罚。当然,建议提高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法定刑的观点,也支持将本情节作为酌定从轻情节。  ​ 司法实践中,法院会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情况综合认定被告人的社会危害性。在654个一审案件中,法院裁判文书明确认定被告人社会危害性小的,统计结果如上图:共计32件,占比4.89%。  ​   如上图所示:在654个样本中,有425个案件被告人被判决适用缓刑,占比64.98%;229个未被适用缓刑,占比35.02%。 ​ 从上一研究点中看,法院认定收买人社会性危害小的案件仅32个,而本研究点中收买人被判决适用缓刑的案件却高达425件。某种程度上,可能是本研究点在裁判文书中信息披露充分,从而导致统计数量差距极大。 ​ 更值得关注的是:在并罚比例低(见前述,占比10.86%),缓刑适用比例高(占比64.98%)的情形下,是否印证了基于当前立法下的司法,打击收买被拐卖妇女行为的乏力?   ​   上图的统计结果显示:在654个收买被拐女的一审案件中,收买人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案件共计 30件,占比4.56%。经筛查确认,这30个案件中,被拐女在案发后愿意和收买人继续生活的案件有22件,占比73.33%。即,被拐妇女在案发后仍愿意与收买人共同生活的案件中,收买人本身的犯罪情节得到被害人的谅解。这进一步印证,将被拐女在案发后愿意同收买人继续生活的作为一酌定从轻情节,这被司法予以认可。   课题最后,对被拐妇女成功自救的司法案例进行了统计研究。结果表明:在654个样本中,被害人成功自救的案件共计49件,占比7.49%。经筛查发现:这49个案件中,被害人在未受到实质性的伤害之前就成功脱困的案件有8件;而这8个案件中,被害人能成功脱困往往都依托于事件本身所出现的重大“利好”情形。 如2013年广西某收买被拐卖妇女案。此案中,拐卖人陈某和刘某合谋拐卖被害人熊某,二人以游玩为借口成功骗来了被害人后欲卖给收买人王某。王某见到被害人后,答应了这笔“买卖”,并要求贩卖人将被害人安全护送至家里才给钱。几人于2013年5月21日下午驾车驶往收买人王某家中,途径某高速公路时遇到缉毒民警设卡检查,被害人熊某即下车报警,称其被同车男子劫持拐卖,要求解救。民警遂对车内的被告人进行了控制后移交给刑侦大队处理,被害人熊某则被公安机关解救。 ​ 有惊无损的脱困,是例外中的例外。现实中大量存在着的是,被害人被拐后,遭到收买人、贩卖人等的强奸、非法拘禁,甚至自杀或因病未被救治而死亡等情形。  ​ 第一,并罚比例低(占比10.86%),缓刑适用比例高(占比64.98%)的情形,似乎反映司法打击乏力,一定程度上支持应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罪的法定刑。

(十二)被害人自愿与收买人生活是否被法院视为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 第二,从案发地和收买人受教育程度的分析来看,贫困和文化程度低,是案件普遍的特点;这似乎表明:脱贫和脱智,是治理拐卖妇女社会问题的重要抓手。 ​ 第三,被拐女有六成为外籍女子(越南女性最多),且大多集中在安徽、云南等地;这启发打击此类违法犯罪行为时,可加强针对性。 ​ 第四,被拐女(多数为外籍女子,尤以越南女性居多)在案发后愿意继续留在收买人家中生活的,法院将其认定为从轻处罚情节;这有其合理性。 ​ 另外,还有一个非常非常重要的社会问题——被拐妇女与收买人共同生育的子女的成长问题。母亲被解救后返回了原住地,父亲因犯罪入狱;在缺失双亲关爱的环境下,其子女也可能无法获得良好的教育资源,多年后他们是否会成为下一个被害人或者被告人?或许,这一顾虑,正是法院适用缓刑的一个原因。  ​ ​小包公——帮助法律人高效工作、学习的智能法律管理神器。小包公智能法律平台由资深法学教授、实务办案专家和人工智能科技人员等组成,专注于法律与科技的深度融合,基于司法大数据分析、法律知识图谱、自然语言处理等人工智能技术,致力于研发定罪量刑、证据审查、类案检索、法律实证等人工智能法律专业系统,努力践行科技保障司法公正的时代使命。快速搜索案件、智能化量刑、秒级搜索相关法律法规,请登录小包公平台(https://www.xiaobaogong.com)! 扫码体验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 或在电脑端点击下方链接登录后进行使用 小包公官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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