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来,“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新闻,引起了法学界对“应否提高收买被拐卖妇女这一犯罪行为之刑罚”的激烈争鸣。罗翔教授认为需要提高刑罚,车浩教授主张不需要提高刑罚;且围绕各自观点,两位教授都进行了深入论证。
然而,针对收买被拐卖妇女之罪行,司法实践到底如何适用刑罚?司法“经验”是否支持对其提高法定刑?理论争鸣观点是否得到实践印证?带着这些疑问,本期以665份判决文书为研究对象,从收买被拐女案件的各年数量、地域分布、各案件中贩卖妇女的数额、收买人的犯罪目的、与收买行为并罚的他罪(收买人所犯的其他罪行,如强奸罪、非法拘禁罪、组织卖淫罪)、被害人的外籍分布情况、被告人的学历统计情况、被拐女是否与收买人共同生育了子女的情况、被拐女在案发后是否愿意与收买之人后续一起生活的情况、被告人是否被适用缓刑、是否被免予刑事处罚的情况、被害人成功自救的情况等维度,进行实证分析,期待对当前争鸣有所参考!
(一)样本来源
本文数据分析样本来源于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其案例来源于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裁判文书及其他权威机构的裁判文书。
(二)样本范围
本课题在134057561个案例库中,按如下维度筛选有效样本:裁判结果: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案件类型:刑事文书性质:判决书文书类型:裁判文书经筛选,得案例数为666个,剔除1个无效案件,小包公法律实证分析平台导入的课题数量最终为665个。
本课题默认一篇裁判文书代表一个案件。
如上图,统计结果显示:收买被拐女案一审案件数量共计654件,占据样本总量的98.35%;收买被拐女案二审案件数量共计10件,占据样本总量的1.5%;收买被拐女案再审案件数量共计1件,占据样本总量的0.15%。
可见,实践收买被拐女案件中,被告人上诉的不多;绝大多案件都是一审,并未进入二审或者再审程序。对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筛查后发现:收买人主动上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中,这些被告人都存在收买又转卖被拐女或收买了被拐女之后存在非法拘禁、强奸等犯罪行为,并未单纯收买被拐女的案件;极少二审或再审案件中,收买人为原审被告,并未主动参诉,且犯罪行为单一。
考虑到二审和再审的案件与一审案件会存在重复而使研究结果失真,因而将总样本中的二审案件和再审案件排除掉,得654个收买被拐女一审刑事案件,并以其为基础进行分析。
2009年-2021年间,收买被拐卖妇女案件,其数据统计情况具体如上图所示:2009年(6件);2010年(12件);2011年(10件);2012年(10件);2013年(13件);2014年(36件);2015年(29件);2016年(79件);2017年(129件);2018年(153件);2019年(95件);2020年(71件);2021年(11件)。
从统计来看,2018年之前,收买被拐女案件数基本逐年上升,2018年达峰值;2018年之后,该类案件数不断减少。往期许多实证课题中,因疫情影响,2019年往往是案件数最多的一年;而本期研究,2018年却成了案件数最多的一年。这似乎可以认为,疫情并非是促使此类案件数下降的主要原因。
如上图,各地此类犯罪案件由多到少依次为:安徽省(146件);河南省(111件);云南省(68件);山东省(41件);河北省(37件);浙江省(29件);湖南省(24件);吉林省(22件);贵州省(21件);广东省、福建省(各19件);江西省(18件);内蒙古自治区(16件);广西壮族自治区(14件);山西省(12件);四川省(11件);陕西省(9件);辽宁省(8件);湖北省(7件);江苏省(6件);甘肃省(5件);上海市(4件);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庆市、江西省(各2件);北京市(1件)。
从该统计结果来看,安徽省、河南省这两地案件数最多。由于刑事公诉案件不同于民事案件和刑事自诉案件,其是通过国家公安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力量追诉犯罪;这也就意味着,案件多发地很大概率上也是犯罪行为多发地。北京、江西、重庆、宁夏、上海等地,此类案件则较少发生。
值得注意的是,“徐州丰县一女子生育八孩”事件发生在江苏省徐州市。本次实证得出,江苏省收买被拐女案只有6件,相较属收买被拐女犯罪行为较少发生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