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理财违规案例汇总

委托理财违规案例汇总

adminkey 2024-10-20 娱乐 886 次浏览 0个评论

2016年8月23日,深交所对安徽QCDL股份有限公司和时任财务工作负责人刘XX、董事会秘书徐XX予以监管关注。

(七)理财产品定性错误-NFGF

2013年12月18日,NFGF有限公司公告称,子公司购买理财产品未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控股子公司NTGZ及NJRE医药有限公司分别购买理财产品 400 万元及 790 万元,未按照年报格式准则要求在年报委托理财部分进行披露。此违规行为被证监局责令改正。

整改措施:因部分子公司相关部门未充分理解委托理财性质和定义,将购买理财产品统计为“其他流动资产”的“短期结构性存款产品”,故在 2012 年度报告中将合计 1190 万元委托理财披露为“其他流动资产”的“短期结构性存款产品”1190 万元。公司已责令各子公司准确理解委托理财定义,深入学习《NFGF重大事项内部报告制度》,及时上报应披露信息,并确保应披露信息的准确性。公司将结合 2013 年年报审计和披露工作,要求子公司进一步汇总相关财务信息,确保子公司财务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

2013年12月18日,NFGF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关于对NFGF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

(八)购买理财未披露-DWXC

DWXC公告称,其子公司CZDW于2016年11月至2017年2月使用闲置募集资金4800万元购买短期理财产品,收益35.04万元;于2016年6月至8月使用闲置自有资金3.03亿元购买保本型理财产品,收益50.1万元。直到2017年4月,DWXC才就上述购买理财产品事项补充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深交所于2017年6月21日对DWXC出具了监管函。

(九)超出期限-CLGF、STKG

1、超出投资产品的期限-CLGF

2017年4月27日CLGF公告称,2014年12月24日,CLGF董事会审议通过全资子公司山东XHY热传输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山东XHY”)使用最高额度不超过 5,000 万元的暂时闲置募集资金购买期限在12个月以内(含)的保本银行理财产品。山东XHY于2015年3月2日使用5,000 万元募集资金购买交通银行“蕴通财富•日增利”理财产品,并于2017年1月11日将5,000万元理财产品全部赎回,理财期限超过12个月。

2017年4月11日,CLGF召开董事会审议并披露《关于补充确认全资子公司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公告》。

深交所发布对江苏CLGF有限公司的监管函。

2、超出授权期限-STKG

2019年4月12日成都STKG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于2016年1月15日召开2016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使用暂时闲置自有资金和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议案》,同意控股子公司CDWLL公司使用金额不超过人民币7亿元的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使用期限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12个月内有效,在该期限内(即2016年1月15日至2017年1月15日)上述资金可在不超过上述总额度内进行滚动使用。CDWLL公司于2016年12月22日向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购买1.6亿“金雪球”保本浮动收益封闭式人民币理财产品,到期日为2017年2月20日,超出前述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期限。

2019年4月12日STKG有限公司被出具监管函。

二、关于委托理财的高频问答

1、运用资金进行委托理财,对理财产品有没有限制?

对于自有资金,法规上其实对于购买理财产品并没有严格的限制,遵守公司自己内部的相关制度即可。对于募集资金,需要遵守《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规定中关于理财产品的条件。

2、委托理财的审议与披露程序是什么样的?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9.2条或者第9.3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小编提醒:上交所修改了《委托理财公告》,上市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内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并在审议通过后适用本指引对外披露。

3、不保本理财产品是否属于风险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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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小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15年修订)》第7.1.1条的规定,固定收益类或承诺保本的投资不适用本节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至于不保本理财产品,是否认定为风险投资需结合理财产品的投资范围来认定。

4、委托理财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吗?

对于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监事会、独立董事、保荐机构应当按规定分别发表意见(上交所)。上市公司开展委托理财业务,需要保荐机构发表独立意见并及时披露(深交所)。

小编提醒:上交所对募集资金进行委托理财的,需要保荐机构发表意见,深交所未区分资金来源,都需要发表意见。

三、适用规则汇总(部分重点条款)

《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中国证监会,2012年)

6.3.13上市公司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投资产品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二个月,且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安全性高,满足保本要求,产品发行主体能够提供保本承诺;

(二)流动性好,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2013年)

《临时公告格式指引第四号 上市公司委托理财公告》(上海证券交易所,2019年11月修订)

第十四条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投资产品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独立董事、监事会、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2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1.上市公司最近12个月内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达到本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适用本指引。

2.上市公司可以预计未来12个月内拟用于委托理财的单日最高余额上限,并在审议通过后适用本指引对外披露。在执行时,实际购买金额或理财收益达到《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信息披露标准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情况。

《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4月修订)

9.9 上市公司进行“提供财务资助”“委托理财”等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12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的发生额达到第9.2条或者第9.3条规定标准的,分别适用第9.2条或者第9.3条的规定。

《董秘信息披露使用手册》(2015年)

2.4.8 保荐机构应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哪些事项发表独立意见?

根据《保荐工作指引》第二十八条,保荐机构应当对上市公司应披露的下列事项发表独立意见:(一)募集资金使用情况;(二)限售股份上市流通;(三)关联交易;(四)对外担保(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担保除外);(五)委托理财;(六)提供财务资助(对合并范围内的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外);(七)风险投资、套期保值等业务;(八)深交所或者保荐机构认为需要发表独立意见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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